法律

分批交货下的合同解除

  【事件导读】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乙公司发现在甲公司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乙公司发现货物质量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不成,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前三批货物是这套设备的零部件,且只是一小部分有些质量瑕疵,而第四批货物是设备的关键部件,况且甲公司提供了第四批货物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第四批货物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所以,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并释明对于前三批货物质量存在的甲公司违约行为,乙公司可另案起诉。

  【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约定标的物分批交付,每批货物都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虽然甲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前三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但是不至于影响向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为保证市场交易的正常有序进行,法院的判决是有道理的。

  【深入解读】合同法定解除的依据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分批交付的货物,如果其中一批货物的质量严重不符合约定且与其他各批货物相互依存,从而导致整个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买受方可以就已交付的和未交付的各批货物解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