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包工头欠薪40万元被“判一缓一”

  今年沈阳恶意欠薪第一案宣判农民工遇欠薪,可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向其施压

  本报讯(华商晨报华商响网主任记者虞禄洋)1月6日,沈阳一建筑工程承包人张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该案,被司法部门称为2014年因恶意欠薪首个判例。

  欠薪包工头被抓后付清工资

  2013年,在沈阳浑南地区承包工程的张某被农民工举报到东陵(浑南新区)维权中心。

  维权中心核实,2012年至2013年5月期间,张某在浑南新区某商业项目承包工程。工程施工结束后,张某在其上一级单位已支付其大部分工程款的前提下,拒不支付20余名农民工工资397357元。就在维权中心积极调解此事时,张某不但拒绝调解,还有意藏匿款项,最后逃匿。

  当年6月6日,沈阳东陵(浑南新区)公安分局接到维权中心移交后,经过4个月侦查,掌握了张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事实,并于10月6日,在抚顺望花区将张某抓捕归案。

  落网之初,张某并未觉得欠薪是多大事,他觉得以前也有人欠农民工钱。然而当民警说明法律时,张某紧张了,张某家属到维权中心预存了工资款40万元,经核对后全额发放了拖欠的工资。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东陵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认定张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2万元罚金,同时根据张某的认罪态度和积极解决欠薪问题的事实,并判缓期1年执行。

  张某受到法律惩罚后悔恨不已,在法庭最后陈述时他表示,以前自己法律知识淡薄,没有认识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不再上诉。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东陵区人民法院首例判决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刑事案,也是2014年沈阳此类案件首次宣判。

  警方:恶意欠薪最高可判7年

  东陵(浑南新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介绍,此前“讨薪”可通过与用工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三种方式,现在又多了一个途径:通过司法部门追究欠薪者的刑事责任,向欠薪者施压。《刑法修正案(八)》中,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

  现实情况是,很多人对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了解,普遍认为这属于民事纠纷,还没有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而且,现在对认定“恶意”的取证非常困难,且“数额较大”也并不明确,恶意欠薪多少、恶意欠薪多长时间或拖欠多少名劳动者的工资才构成犯罪,也都没有明确的标准,“责令支付”的主体、方式、期限等也都不是很明确。

  按照法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