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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维权:五一长假前八问加班工资

  职场维权:五一长假前八问加班工资

  进入3月以来,上海、福建、南京等地的劳动监察保障部门纷纷采取措施,查处违法超时加班的单位企业。尽管我们知道加班很普遍,但是结果还是有些惊人。

  在上海市的检查中发现,有的公司生产车间的劳动者,每月加班天数在15天以上,平均每天工作时间达到或超过12小时;而有的服装企业以“多劳多得”为理由,安排大部分劳动者每天早上8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这期间只有包括午饭和晚饭共1个小时的吃饭时间;

  根据广东省今年对广州、深圳、珠海等城市49家企业第一线女职工所做的调查,有近一半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为10~12小时。还有员工每天工作在15个小时以上

  而调查也显示,科研人员、公司白领中加班现象也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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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企业员工:基本每天都不可以整点下班,经常就是你下班了,然后你发现然后就有电话打进来,然后你一看就是老板的电话,然后你又必须要接,他会给你布置他的思路,那他要得都很急,你可能会加班去做这些东西

  某企业员工:(加班)短的话二三个小时,长的话可能会长一点,四五个小时。

  不久前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曾经和智联招聘网联合进行了一个调查,在参与调查的14220人里,几乎每天都加班的占16.6%,经常加班的占34.8%,也就是说,超过一半的人加班频率高。在有些公司,甚至因为太经常加班,而形成了吃住都在公司的床垫文化。

  某企业员工:在一个公司里面它要求的是每一个员工都是很有效率的,强度也是比较大的,工作希望你能做得越多越好。

  某企业员工:像我有些同学在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很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他们工作量非常大,基本上要工作到每天,每天工作到凌晨。像他们基本上就是据我了解一般都是有忙碌期,但是他忙碌期很长,大概半年的样子,很多人都是每隔半年就要大病一场,可能生病一个月到两个月才能恢复过来。

  由于加班的普遍,和它相关的“亚健康”、“过劳死”等说法这几年也成为社会上流行的的新名词。而我国最近各地劳动监察部门频出重拳打击超时加班现象就和过劳死不无关系。“过劳死”又称疲劳致死综合症,它指的是在长时间、大强度、高压力的工作环境中,身体不胜负荷,突然引发潜伏疾病的急速恶化,继而出现致命的症状。就在一个多月前的5月底,短短三天内在广东就有两名企业员工在高强度的加班后猝死。

  在我们进行的采访中,除了对加班的批判外,很多人感到的却是更大的压力。

  某企业员工:听到这种事情挺痛心,也证明有这么一种信号存在,就是大家必须得努力。

  面对因为过度劳累而消逝的生命,得到的却是竞争的信号和刺激自己的动力,这其中反映出来的正是今天,人们面对竞争环境内心的焦虑。

  某企业员工:因为这个公司的一个大的环境就是每个人都在努力,就像一个盒子一样,你要是不往前走的话你就只能被冲下去,每年都会裁员,那怎么办?你只有努力了。

  随着社会竞争和流动性的加剧,以及由于就业和生活压力的加大,面对不公平的工作条件,很多人选择的就只能是适应。而这种情况和发生在今天中国的许多社会现象一样,被社会学家定性为转型期问题。在社会和经济转型期间,竞争压力的增加,使人们的身体和心理都面临巨大冲击。许多人拼命工作,以致积劳成疾。

  社会学家夏国美:对于现在,就是转型期的这个中国人来说,我们刚刚摆脱了所谓贫困生活,达到温饱线然后在奔小康这样的过程,更多的人是渴望,达到一种比较理想的生活状态,然后觉得自己有责任,为自己、为家人、为自己的孩子创造好条件。

  心理学家张西超:因为这个社会变化太快了,很多人之所以有压力,就是他的职业发展,他不知道自己下一步该做什么,所以他不敢预测十年以后他是什么样子,他不确定,他会焦虑。

  某企业员工:现在找工作的竞争压力太大了,你能找到一份就是你预期中的一份工作是很不容易的,所以需要你就是为了适应这份工作,就是保留住这份工作的话,那就一定要付出自己的努力,这是应该大家都明白的,不成文的规定吧。

  压力造就了自觉,在生活压力和失业恐惧中,一种加班文化逐渐形成。而很多企业也在有意无意中进行引导,把超时加班作为一种榜样大加提倡,并由此出现吃住在公司的床垫文化等一系列压力法则,驱使员工进一步努力前行。

  而在这一过程中,员工的业绩目标常常按理想状态来制订,完成工作实际上就成为8小时内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尽管从表面上看来,单位并没有强制员工加班,但员工实际上别无选择。

  某企业员工:公司没有规定你要加班,公司没有一个明文规定说你下班之后必须今天要加班,没有但是你做不完怎么办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倘若我们在八小时之内一个普通的人通过他的劳动拿不到正常的工资,也就说完不成你的定额,那是定额出了问题,我们不能把一个比如说很熟练的人,比如说我们把一个长跑冠军拿来作为普通人的标准,来作为跑步的标准一样,我们只能以普通人的标准作为定额

  而通过加大劳动强度和延长劳动时间,单位企业实际上就缩减了工作岗位,降低了人力成本。

  某企业员工:加班会有加班费,但是每个月就可能就固定的那些,那些小时的,超过那些小时就没有了。

  某企业员工:增加人手就是增加成本,公司不喜欢这样做的,这个对公司运营的话没有太大的好处吧。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我就降低给你工资尽可能低,工资程度尽可能长,这是它(企业)赚取利润最大化的最简单的途径,也是《劳动法》制订到现在两百多年来所一直博弈的事,而《劳动法》的根本点就在于规定你的最低工资,限制你的最高工作时间,这本身就是《劳动法》要做的事。

  世界上的第一部劳动法诞生于1802年的英国。而我国在劳动者保护方面吸取了200年来世界上很多成熟经验。生效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就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后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又修订为“职工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法律应当说对于加班的规定还是比较完善的(P1),但是这个事你让一个劳动者加一两天班就去跟用人单位打一场官司几乎是不现实的,得不偿失,在时间上,精力上,以及在现有工作的保有上都有问题,那么国家的公权力就要介入,就是劳动监察,但是这方面应该说我所在的还不是很到位,我们的监察人员还不是很够。(P2)

  按照国家和省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劳动监察员与企业员工的比例应为1:8000,而根据2004年底的一个数据,全国3亿多职工,只有专职的劳动保障监察员1万9千人。劳动保障监察力量远远不够。比如说北京市海淀区共有7万余家企业,而工作在一线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只有23名,平均每人要监察三千多家企业,每年人均处理的案件都在2000件以上。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执法行为也往往遭到行政干预。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借口保护投资环境,规定某些企业免于监察,劳动监察员不得入内,劳动法在这些企业成为“一纸空文”。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石秀印:我认为可能最重要的一点,是中央政府,国家,现在地方政府对劳动执法,对八小时,它也有它的想法,就是我如果(剪)执法很强硬,很严格,会不会劳动、企业都转移到别处去呢,(剪)因此他在执法上,就有他的顾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最需要是全国统一的执法,这时候老板也就没得跑了,你跑到任何一个地方,劳动时间都是这样的。

  此外,尽管立法原则完备,可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经制定了超过10年,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给它在如何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方面,提出了新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超常加班,违法加班还仅仅是让用人单位也只是付出加班费的代价,那等于是无成本,所以那么更主要的是对于超常加班,非法加班我们怎么在法律上更加严格地去处罚它,让他承担经济以外的责任,或者让他承担在更加加重他的经济负担,因为你不就为了降低成本吗,我让你付出的比降低成本更高的代价,这个可能还需要法律进一步的完善。

  超时加班对于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对于企业的持续发展、对于社会扩大就业和经济健康发展,从长期来看,都是不利的,眼前的短暂利益换回的只是透支的未来。在19世纪末,美国劳工联合会的主席曾经论证过,如果八小时工作、八小时休闲的话,人们可以有更多时间从事发明创造或其它精神劳动。这样创造的价值、对社会的贡献将远远大于精神疲惫地每天工作16小时。正是在1886年5月1日,美国芝加哥工人举行大罢工,并在后来得到世界各国工人的响应,最终确立了八小时工作制度。这一天后来成为了一年一度的国际劳动节。希望八小时工作不要成为劳动者一年一度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