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不缴社保,员工申请仲裁

  女工陈某到市区一家装饰公司打工,打工期间,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陈某提出辞职。日前,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陈某所在的装饰公司,不但支付所欠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双倍工资8000元。陈某今年29岁,家住芝罘区。去年9月,她到市区一家装饰公司从事工程部资料员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1500元。工作期间,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4月6日,陈某因单位不与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辞职,并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投诉。

  接诉后,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组成了仲裁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审理查明,陈某在工作期间,每月休息四天,单位未支付其加班工资。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陈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她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陈某从2012年9月到单位工作后,单位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对陈某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单位未支付陈某2013年1月21日至2013年2月19日期间工资,对陈某要求单位支付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陈某以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对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陈某工作期间,每周休息4天,单位未支付其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陈某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日前,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做出裁决:单位应支付陈某工资1500元,支付陈某法定节假日及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1655.28元,支付陈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