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莫让“出差”软性侵权

  出差这个事,可能很多职工不会或者很少碰上,对其中的门门道道不清楚或者说也不需要清楚。不过对于一些从事工程、保险、销售或是跨省经营企业的职工来说,出差就是常遇见的事。在个别企业,“出差”竟成了企业隐性侵犯职工权益的手段,本报接到的几个投诉就是如此。

  从记者采写的这几个投诉来看,不管是“要去外地出差两年”的安全员张先生、“一年365天200多天在出差”的工程师小李,还是“各种补助到时候再说”的财务王女士,遭遇的事情都有一个几乎相同的起因:在某次工作上得罪了领导或是说了一些“不该说”的实话。这些职工都有这样那样的困难或是疑惑,但面对的也是一个几乎相同的回答:必须得去,不去……所以,这些投诉人感觉“出差”成了企业整自己或是逼自己辞职的一种手段,表面上看不出大问题,但实际上是一把“软刀子”。

  记者调查后发现,关于“出差”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在法律上本身存在软档,这也给了个别企业经营者可乘之机。

  从相关法律来看,不论是出差时间的长短还是出差频率的高低,抑或是去外地的各项补助的多少,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参照标准和规定,可以说充分放权给了企业。当然,安排劳动者出差这是企业的自主管理范围,行业的不同、工作性质的不同、企业效益的不同,也确实难以制定统一的相关标准。但是,并不是说就可以对企业放任自流。调查后记者也提出了几个应对的办法,比如一些容易涉及出差的企业或是岗位,劳动合同制订得再细一些,增加一些相关的约定,企业的《员工手册》中也可明确出差人员的异地待遇等。再比如,相关行业协会多一些行业干预,有效拟定行业规范来加以限制。这些都给了我们破题的思路和方向。

  如何破解“出差”带来的软性侵权,关键是相关法规的“补漏”不能总是“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