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有哪些权利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利是:
1、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2、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3、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4、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
5、对证据进行质证;
6、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7、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8、查阅案卷。
申请人提出申请,必须有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不得含糊其辞,使行政机关难以判断。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有申请期限的许可,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一般情况下,法律、法规对于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没有期限限制,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的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决定证人是否出席作证;
4、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5、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6、指挥听证活动,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场;
7、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
8、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1、决定将有关听证的通知及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听证参加人;
2、公正地主持听证,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3、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4、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