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环境污染侵权与一般侵权有什么区别

  环境污染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

  1、举证责任不同:

  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等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

  2、归责原则不同:

  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2、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