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的撤销权知道撤销原因多久后行使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般来说,对于已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赠与人不能再撤销赠与。因为,房屋赠与成立生效,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对于赠与合同来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财产所有权转移已经完成。因此,法律为了保障社会上财产转移的稳定性,规定赠与财产交付后,赠与人一般不得撤销赠与。但特定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对赠与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法律限制如下:
1、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行使。赠与人当然享有独立的撤销权,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有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以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