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员工受欺诈离岗,劳动关系仍存在

  李某是某烟草公司的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单位以业绩下滑、内部改革为由,出台裁员方案:让李某辞职,由单位继续发放生活费,单位承诺公司形势好转时,再通知李某回来上班。双方并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公司也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是当公司形势好转,李某要求上班时,单位却以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由予以拒绝。那么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呢?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中,烟草公司以单位效益不好为由,迫使李某辞职,并承诺经济好转时再让李某回公司上班,显然辞职并非李某的本意,解除劳动关系违背李某的真实意思。单位的行为存在欺诈,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李某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