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运输合同旅客死亡承运人怎么赔

  1、医疗费用。通常应当以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医药费单据作为凭证。

  2、因病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减少的收入,主要是指受害人本人因受伤不能参加工作而导致实际收入的减少。误工收入的标准,应以误工天数与受伤旅客本人的平均收入为计算标准。

  3、伤残旅客的生活补助费。根据伤害程度,承运人应当赔偿伤残旅客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根据各地的情况不同,应当有所区别,具体的标准应当以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基数,适当参考伤残旅客的具体情况而定。

  4、丧葬费。对于旅客死亡的,承运人应当赔偿因此而花费的各种正当费用。

  5、死亡旅客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这种费用的确定,应当有必要的文件证明,如与死者有扶养关系的证明。

  6、其他必要的费用。如处理伤亡而产生的各种交通费用,家属护理病人的护理费,受伤旅客的营养费等也应予以赔偿。

  1、属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承运人免责

  属旅客原因不按时到站乘车的,或旅客违约在先造成的。如旅客无票、持无效客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客票乘车,或超程乘车、越级乘运又不补交票款的,旅客拒绝接受汽车站安检,坚持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如旅客在运输途中突发疾病,或患严重传染疾病,对公共卫生有重大影响和威胁并需强制进行隔离治疗的;旅客在车厢内自伤、自杀,或旅客故意违反乘车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自身伤害的;旅客违法犯罪造成的。如旅客是正在被侦查机关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旅客利用车厢进行非法活动的;旅客自身过错造成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如旅客携带违禁物品被有关部门查获收缴的。

  2、不可抗力免责

  包括两种情况:暴雪、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战争、暴乱、罢工等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可适用公平原则来平衡旅客和承运人的利益

  3、第三人原因免责

  旅客受第三人侵害的情况较复杂,一般承运人不能免责。但如果在此过程中,承运人对旅客尽到了告知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及求助义务,可减轻或免于承担责任。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免责事项,承运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运输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托运人损失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承运人不是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确定货物赔偿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