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室内工作主张夏季高温费要注意保留证据

  摘要: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无论是室外还是室内的工作者,只要符合高温条件都可以领取高温补贴,找法小编提醒广大室内劳动者主张高位补贴要注意保留证据。

  近日,江苏苏州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夏季高温费发放标准存在异议,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李某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省有关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给其发放高温费,于是将被告吴江某塑胶公司告上了法庭。但因原告缺乏充分证据,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2011年5月进入吴江某塑胶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工作。李某认为,根据江苏省2011年度关于夏季高温费补贴标准,被告应当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李某四个月高温津贴共计800元,但被告仅向李某支付了300元,属未足额支付。

  被告吴江某塑胶公司认为,李某的工作岗位在室内,高温费是支付给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者的,李某的职位不涉及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其高温费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安排支付,因此公司支付300元的高温费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工作地点在室内,且其从事仓库管理员工作,该岗位并不具备室内高温作业的显著特征。由于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工作场所夏季温度高于33摄氏度,并且李某当时并未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高温作业的情况,因此导致本案诉讼中无法核实其当时工作地点是否存在高温作业的情况。最终,因证据不足,法院没有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依据相关规定,夏季高温津贴有明确的发放标准,在室内工作的劳动者如果主张该津贴时,应当注意证据的搜集。确系夏季室内温度超过高温标准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或者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以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以避免因缺乏证据支持而导致的败诉结果。

  相关链接:高温补贴标准

  导读:入夏以来,多地持续高温天气。安监总局、卫生部等四部门日前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征求意见。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发布执行,根据该办法,日最高气温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者按照办法将可享高温津贴。

  气温40℃停露天作业

  新办法明确,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应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

  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对于温度上下限,办法明确,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