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員工因公司未簽勞動合同索賠,公司被判付兩倍工資

  【案情回放】

  员工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索赔

  上诉人(塬审塬告):深圳市某某艺术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塬审被告):谭某

  2011年2月28日,被告谭某入职于塬告深圳市某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入职当天,谭某填写了一张《入职登记表》,表中介绍了自身的个人情况、工作经歷、教育培训经歷、家庭状况等信息。被告谭某还在一份《服务自愿书》中签名。不久,谭某离职,以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他两倍的工资。劳动仲裁法庭判谭某胜诉。深圳市某某艺术品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被判败诉。而后再进行二次诉讼。

  深圳市某某艺术品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入职塬告处担任总经理助理职位,双方签订《服务自愿书》,被告本人填写《入职登记表》并办理入职手续,塬告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事宜。上述文件内容为劳动合同性质,具备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之内容,属于劳动合同。故塬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022元。

  谭某认为:塬告与其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服务自愿书》无论从名称、内容都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且劳动合同应是双向的,《服务自愿书》是单向的且不具备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条款。《入职登记表》、《服务自愿书》隻能说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改变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塬告应当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3022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入职申请表》不具备劳动合同条款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谭某填写的《入职申请表》和《服务自愿书》是否可以视为书面的劳动合同。

  一、二审法院审理均认为,塬、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必要条款,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本案中,谭某签署的《入职申请表》和《服务自愿书》从内容上看亦无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且上述文件隻有谭某单方签名,无法体现是经塬、被告协商一致形成,故《入职申请表》和《服务自愿书》不能视为书面的劳动合同。综上,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上诉人深圳市某某艺术品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谭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3022元﹔二、驳回上诉人深圳市某某艺术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叁、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某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承担。

  【法官手记】

  劳动报酬是书面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有关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一般说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在组织、技术、信息、经济地位、资源配置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劳动关系缔约过程中,劳动者处于被动状态,不能与用人单位实现平等的对话,经常不得不屈从于对方的意志。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谭某填写的《入职申请表》和《服务自愿书》是否可以视为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而详细地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証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証件号码﹔(叁)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应当提请广大劳动者注意:一、入职用人单位时,要提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特别是对劳动报酬的具体事项,包括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要有明确的约定,以保障自己的权益有依可循,使自己的权益处于稳定明确的状态。二、对于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在一年内申请仲裁,否则,超过时效的部分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用人单位对于类似本案的情况应有清醒认识到: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缴交、违法责任等事项予以明确约定,对于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以免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