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权利莫成“纸上权利”
本月初,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发布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暂行”52年的老办法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难怪网友戏称原《办法》是“大爷级”的。十年磨一剑,虽然这个《办法》属于“迟来的爱”,但社会反响强烈,认为“明确高温津贴发放”是其最大亮点。
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最大限度保障高温津贴切实使用到高温劳动者身上。
然而现实不会因为有了一纸新规而立即得到改观,从本报记者调查的结果来看,在有些行业,这些高温权利几成“纸上权利”,甚至陷入“名不副实”的尴尬境地。假如说原来的“暂行办法”年代久远、覆盖面窄、可操作性差,那为什么新规之后还是有职工拿不到高温费呢?显然,整章建制只是一个方面,关键还在于狠抓落实。
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忠实维护者,在这方面责无旁贷,理当发挥作用。各级工会组织一定要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增强职工维权意识。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并要求立即整改。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让亮点释放它的光华,让新政泽被全体劳动者,高温费如何让职工看得见、摸得着?这应该成为这个夏季,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