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责任有哪些,保管人的权利是怎样的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责任有:给付仓单;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危险通知;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返还仓储物;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

  保管人的权利是:

  1、保管人对寄存人的保管物未告之瑕疵及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致使保管物受损失,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管人对寄存人的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寄存时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3、保管人对寄存人不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可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保管人的义务是:

  1、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

  2、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4、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6、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7、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保管人承担;

  8、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9、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