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哪些内容,必须要去公证处吗?

  授权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现住址。如果委托人是法人的,则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况。

  2、委托的事项一定要写得明确、具体。应当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托的事项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具有人身性质的遗嘱、收养子女、婚姻登记等法律行为。

  3、委托的权限范围,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有效的依据,律师代书时一定要写明确。

  1、一次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受托的某一项事务办理民事法律行为;

  2、特别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反复办理同一类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3、总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办理有关某类事务或某一种标的物多种民事法律行为。

  一般情况下,授权委托书不一定要经过公证,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后就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在涉外民事诉讼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授权委托书生效的基本条件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