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区分运输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

  1、比较两个法律关系的概念,初见异同。

  运输合同,我国《合同法》288条有明确的规定,其为有名合同,又称为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雇佣,一般是用货币购买劳动力。而劳动力是生产物质资料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在雇佣关系中,按照雇主指示或要求,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的人,称为雇员或受雇人;接受劳务并按约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称为雇主。实践中,雇员所提供的劳务不仅仅指纯劳力,往往还包括脑力劳动或者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相结合的劳务,如雇佣设计员从事各种设计等。

  2、从合同标的上区分。

  运输合同以运送旅客或者货物为直接目的,以运输行为为标的。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直接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地点。运输合同的旅客、托运人所需要的并非是承运人物化的劳动成果,而是其运输行为。也就是说,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为的行为是运输。因此,运输合同的标的既非承运人承运的旅客或货物,也非承运人的一般劳务,而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均围绕运送行为而产生。

  显然,在雇佣合同中,雇主追求的是雇员的劳动力。雇员出卖劳动力获取报酬;雇主使用劳动力,支付相应对价。可见,雇佣合同的标的是劳动力。而不是依赖于机械设备的出租服务。区别于运输合同,雇佣合同的标的当然不是依赖车辆的运输行为。

  3、从具体因素上区分。

  如双方之间形成的关系较为稳定、长期,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否则,不成立雇佣合同关系,而应当考虑其他法律关系了。

  结合以上几点,再结合具体案件,我们就可以认定具体案件的法律关系了,以此来确定责任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