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肥最低工资标准

  导读: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每人每月1260元;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93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每人每小时13元;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10元。

  注意:

  最低工资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劳动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应代扣的其他款项;

  4、根据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