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一起涉外合同案分析

  苏州S公司与德国H公司签订一份涉外工程合同,S公司向H公司购买用菜籽油提炼脂肪酸的全套设备和技术,合同要求H公司完成整个工厂设计、设备选材与制造、安装调试、形成生产能力并承担保修责任;规定验收合格后二年内,H公司对设备包修、包换、包赔以及对技术包改进;15年内如发生重大技术事故,H公司负赔偿责任。德国银行为H公司出具履约保函,违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合同其余条款完整,合法有效。

  验收后中方已支付全部货款,但运行不到半年,脂肪酸分馏塔内壁的填料脱落,影响了生产数量、质量,导致短时间停产。S公司委托日本权威中介机构检测,结论是:塔壁填料腐蚀脱落系材质选择不当,且太薄,经不起有机物蒸馏腐蚀所致。S公司与H公司交涉赔偿事宜无果,依合同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损失赔偿。

  【涉及法律问题】

  (1)本案合同是由S公司的筹建处签订的,提起仲裁时已变成正式中外合资企业,H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对方不是同一个主体,仲裁协议无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此议能否成立?

  (2)合同没有约定法律适用,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3)本案S公司使用的原料四川菜籽油含硫量较高,达80ppm以上,签约时双方都知道这一事实,本合同项下的设备、技术就是针对四川原料油的。不过合同上写的原料籽油含硫量为40ppm,但合同附件规定“全套设备能适应中国菜籽油的理化特征”,会谈纪要也明确,由S公司提供中国菜籽油含硫量的测定报告(已提供),H公司“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解决引进设备的防腐问题。仲裁过程中H公司提出塔壁填充料脱落是原料油含硫量超过合同规定所致,它不应承担责任。这个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4)S公司的索赔请求可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分析】

  1、此协议是有效的,筹建处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该由其后成立的合资公司享有和承担。因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拥有管辖权。

  2、本合同没有约定法律适用的,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3、仲裁过程中H公司提出塔壁填充料脱落是原料油含硫量超过合同规定所致,它不应承担责任。这个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虽然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原料籽油含硫量为40ppm,但是合同的附件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两者约定不一致的,可以根据常规、合理的方式解决。

  4、S公司的索赔请求可包括: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机器、设备、经营损失等),为此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鉴定费、仲裁申请费等)其数额不超过胜诉金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