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仲裁的部分裁决

  执行根据是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权人可以据以请求执行的法律文书。

  仲裁的部分裁决,又称为仲裁的先予裁决,具体包括民尚事仲裁的部分裁决和劳动争议仲裁的部分裁决两种类型。

  一是民商事仲裁的部分裁决。它是仲裁庭对提交仲裁的民商事争议中的某一个或几个问题已经审查清楚,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有利于继续审理其他问题,而先行作出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实体问题的终局性裁决。民商事仲裁的部分裁决与仲裁的最终裁决一样均是执行根据。

  二是劳动争议仲裁的部分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确属:

  第一,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第二,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息需的医疗费的;

  第三,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的紧急情形之一的,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作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案件的其他问题,仲裁委员会应继续审理,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