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补签合同,单位仍须支付双倍工资
2010年10月初,张先生被一家印染公司聘为技术员。上班的当日,公司就有言在先:劳动合同于2011年1月正式签订,此前这3个月属于临时工性质,不算工龄,如果不同意,公司将不予聘用。想到找工作不容易,张先生同意并签了字。去年9月,张先生因与技术部主管几次发生矛盾,决定辞职,并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后两个月,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公司回答说,当初有言在先,而且你是同意并在意向书上签字的,便不同意支付。
评析:无论劳动者同意与否,只要不属于劳动者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因为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当事人双方对此有明确的约定,也因为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既然是强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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