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关系的间接证据有哪些

  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确认)、职工花名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一)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二)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