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劳动仲裁的注意事项

  (一)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和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超过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胜诉权丧失。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天,是指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劳动合同权利被侵犯之日算至以后的六十日(不含因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不当仲裁的不予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四个原则是:

  (一)先行调解原则;

  (二)回避原则;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四)一次裁决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七)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八)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九)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十)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十一)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十二)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