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为什么要废除劳动教养

  废除劳动教养的原因如下:

  1、劳动教养违反《宪法》。

  2、劳动教养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

  3、劳动教养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4、劳动教养违反罪刑相当的要求,显失公平。

  5、劳动教养严重侵犯公民权利。

  6、劳动教养成为地方政府谋政绩与谋利的工具。

  7、劳动教养成为不稳定的根源,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

  劳动教养2013年已经废除,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同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劳动教养是属于行政处罚。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被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少数为一年半左右,极少数为三年。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性质不同:劳改是刑罚执行措施,劳教是行政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不同:劳改对象是违反刑法的罪犯,劳教对象是违法但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

  3、适用程序不同:劳改需法院判决,劳教由公安部门决定。

  4、执行场所不同:劳改场所有拘役所、看守所、监狱等,劳教场所主要是劳教所。

  5、适用期限不同:劳改期限由1个月至终身监禁,劳教期限由1至4年。

  6、法律后果不同:劳改对象再犯罪构成累犯,劳教对象再犯罪不构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