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7000元,盯着14万?
50多岁的陈大爷一直在某单位宿舍担任门卫工作,去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陈大爷突然提出单位必须支付这些年的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4万余元。在担任门卫的10年间,陈大爷一直从事不定期劳动时间工作制,陈大爷要求给付加班工资的要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近日,武侯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案例
索要加班费无果申请仲裁
据悉,陈大爷从1998年8月15日起开始在某单位宿舍15栋担任宿舍区值班员,主要负责该宿舍区的门卫、自行车的安全及小区的清洁卫生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为无定时、流动时间、综合计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由于宿舍区只有陈大爷一人值班,所以实际生活中陈大爷没有休息日。在陈大爷工作期间,单位按时给了工资,支付了部分加班工资及节假日加班费,直到2007年8月10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10年间,没日没夜地守卫小区,单位却没有给足加班工资,这一点,陈大爷无论如何也想不通,他要求单位补发加班工资却被拒绝。随后,陈大爷申请仲裁。
2007年8月28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单位支付陈大爷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2955.74元。可是,陈大爷仍然不满足,他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宣判
单位已给钱法院不予支持
武侯法院审理后认为,门卫值班人员的工作性质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在于值班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对此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予以了确认。合同约定的工作是包干的,且陈大爷每天24小时都工作和生活在值班室,不能将其工作和生活截然划分开,故对陈大爷请求支付延长时间加班费和双休日加班费的主张,法院不支持。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休假,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但单位已经支付了陈大爷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431元,因此,法院也没有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陈大爷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