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用滞销产品折抵员工奖金合法吗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员工生产的产品超过一定数量,公司将按超过部分的数量,以月为单位支付超产奖。近4个月来,由于公司销售环节出现问题,导致产品大量积压,资金回收日益困难,以至于员工无法按时领取超产奖。为处理滞销产品,又能兑现发放超产奖的承诺,公司决定用产品折抵员工的奖金。因遭员工拒绝,公司以超产奖并非工资为由,提出员工要么接受滞销产品,要么允许公司拖延发放奖金。请问,公司能用滞销产品折抵员工奖金吗?

  【法律析疑】

  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超产奖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7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因此,员工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所能获取的超产奖,明显属于工资之列。

  另一方面,超产奖同样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发放。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也指出:“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正因为超产奖属于工资之一,决定了公司无权只是按时发放公司自认为的“工资”,而拒不及时兑现超产奖,甚至强行用滞销产品折抵员工的超产奖。

  再一方面,员工有权通过相应方式维权。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该法第85条也指出,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