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院拍卖破产财产程序是什么

  1、评估价格。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拍卖上市公司的股份,应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法院不应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

  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

  5、确定拍卖保留价。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

  6、举行拍卖会。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

  7、确认拍卖结案。

  依据我国拍卖法的规定,对破产公司的资产进行拍卖时,拍卖人应该在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并且在拍卖公告上应该在明拍卖时间地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