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合同到期后续延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判支付二倍工资

  【案件回放】

  王某于2010年10月21日进入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有期限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12年10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公司于每月月初以现金签收方式为王某发放上个月工资。2013年6月1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实际工作至2013年6月9日。此后,王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6月的二倍工资,其中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轮胎补贴和油耗补贴。公司认为:首先,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双方按默认按原劳动合同履行且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故其不必支付王某二倍工资;其次,奖金是根据王某的出车里程计发的提成,属于非常规性、风险性项目,津贴为报销电话费、饭贴的福利性项目均非常规性、稳定性收入,即使计算二倍工资也应以基本工资为基数,不包括奖金与津贴。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王某双方间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10月20日期满,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应当及时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现公司一直未与王某续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工资明细表可知,王某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属于王某常规性、稳定性的收入,应当计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王某主张公司每月均支付其“轮胎补贴”及“油耗”奖励,但该两项费用的发放系视轮胎的磨损状况及油量的消耗状况而定,具有不稳定性,应属风险性收入,故对王某将上述两项计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判决对广大的HR有如下两点启示:

  第一,劳动合同到期前需要及时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需支付二倍工资。根据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本案中,公司因未及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判支付二倍工资。

  第二,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对于计算基数中的正常支付工资需要做进一步的细分为常规性、稳定性收入和非常规性、风险性收入。对于具有稳定性、常规性的奖金、津贴均需要计入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但是对于具有偶然性、风险性的收入则不必计入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