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院可以解除破产财产抵押吗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后对债务人采取的保全措施要全部解除,但财产抵押是不能解除的,抵押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所列的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

  前款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

  债务人转让上述财产获利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等值赔偿。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三)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