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天气是否停工可在劳动合同拟定
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论证会,会上多位立法专家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气象灾害发生时工作安排约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否应确立”等问题进行了论证。
气象灾害发生时是否停工可在劳动合同拟定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就气象灾害发生时的工作安排等事项做出约定”。
“有了法律条例作为依据,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跟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有利于保障自身的利益。”立法咨询专家、广东省文物艺术品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陈庆彰表示,条例的这项内容是这部法律的一个亮点,但该项内容只能作为一种提示性规范,并不能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执行,因此在具体操作性可能会存在困难。
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骆梅芬提出,因为不是强制性条款,会存在约束力不够的问题。她建议参考香港8号风球不上班的做法,给企业明确的操作指引,她说:“在什么情况下是应该停工的,要有一个强制性的规定,另外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交给企业和员工进行协商。政府应该出台明确的指引,如果企业和员工没有进行协商的,要参照政府的指引去做。”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需明确责任
《条例》的第十五条中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此,多为专家表示,该项条例对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减轻气象灾害损失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立法咨询专家、广东省委党校教授赵祥建议,在确定这些重点单位同时,还必须拟定一些约束性规范,例如要明确其“设立专门部门、配备相应的设施及人员、安排专项经费”等做出规定。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轩提出,当前《条例》缺少对防御重点单位未履行职责时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建议在新修改条例中增加相应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