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民工广东讨薪被判诈骗罪
两位湖南籍“80后”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按劳动部门的要求提交工资清单,却惹上大麻烦—法院认为两人虚构工资表,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刑3年半。
只不过,这些工资表只是提交给了劳动部门,而发包方代表当场否认按这些工资表结算,这种情况下诈骗对象是否存在,成为争议焦点。
这是一项经过层层转包的工程,最后转到两名被告人身上时,没有合同,也没有见证人,这意味着两名被告人失去了最有力的证据。
讨薪被抓
两名被告人分别是王某某和蒋某某,王是长沙县人,蒋是娄底涟源人,两人均出生于1980年。
蒋某某的妻子李某某介绍,2012年10月,蒋某某的老乡廖某某打电话给蒋,说在广东揭西那边的工程很好做,年底一次性结账,价格可达大工每人每天200元,小工每人每天180元。
廖某某的描述十分诱人。此前,蒋某某曾在廖某某手下干活,彼此相当熟悉。
李某某说,廖某某曾告诉蒋某某,这个工地上,没有技术的工人一般做不了,因此工价也比较高,只要不出事,做完这个工程就是一个“天价”,而且保证年底能拿到钱。
李某某还说,廖某某曾强调,工地上没有监理,她认为廖有一层意思是说工程做得好不好无所谓,工人们压力小一些。不过现在看来,没有监理的后果则是:蒋某某少了一个重要的证人。
很快,蒋某某和王某某一同去了揭西,修整广东省道S335位于揭西境内的一段护坡。刚开始只有一二十个农民工,但在蒋、王二人的召集下,不到一个月,农民工的数量就增加到100多人,他们绝大部分来自娄底,其余的来自衡阳等地。
到了揭西,李某某曾多次催促蒋某某跟廖某某签合同,但廖说发包的公司下面有一万多农民工,从来不用签合同。之后李某某便不再多言,因为她觉得“王某某自己干过监理,应该很清楚”。
2013年1月底,眼看春节临近,蒋某某、王某某找到廖某某,希望发包商一次性结算工资。
发包商只同意给38万元,这让蒋、王二人陷入两难—拿吧,分到每个工人头上只有几千块;不拿,工人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
农民工们则认为是蒋、王二人把钱装到了自己口袋里。于是,他们把揭西县京明茶厂的门堵了。
紧接着,包括公安、劳动部门和揭西县京溪园镇政府的干部出面,组织多方协调,最后达成的意见是先由蒋某某用这38万元领着农民工回家,王某某则暂时留在揭西,等农民工安全抵达,王某某再回家。
农民工被安全送达,2月5日,蒋某某打电话给京溪园镇政府,说2月10日就是春节,再不放人王某某就回不来了,蒋某某得到的答复是还有一点事情没弄清楚。
2月6日,蒋某某再次打电话给京溪园镇政府要求让王某某回家,此时,对方告知王某某已不能放了。当天蒋某某也接到战友电话,说他被网上追逃。
2013年7月5日,蒋某某在老家被抓走。
“虚构”的工资单
蒋某某“出事”的这段时间,李某某四处寻找廖某某,她希望廖站出来,证明蒋是无罪的,但廖一直处于失联状态。
其实,廖某某并不是这项工程的直接承包人。揭西县法院的判决书载明,2012年9月26日,揭西县公路局与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揭西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后者负责省道S335位于揭西境内的部分路基边坡工程,采取按实结算的方式。
揭西某公司自己并未施工,而是将劳务转包给了张国强、温扬望二人,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
张、温再次将该工程的部分劳务转包给了廖某某,合同同样约定按实结算。同年10月,廖某某又将部分劳务转包给了蒋某某和王某某,这一次双方没有签合同。
王某某的代理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克迷称,王某某跟廖某某口头约定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报价为每平米93.5元,“廖某某当时表示默认,只说‘你们先干’。”
然而到了年底,廖某某、揭西某公司均只同意按每平米13.5元的价格进行结算。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2013年1月31日的协调会上,揭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蒋某某、王某某提供工人工资表作为结算依据。
龚克迷说,王某某将工程总量和利润进行了核算,总额大约为209万元,但现有的工人工资达不到这个数字,因此,他虚增了两个班组总计41位农民工的工资,虚增总额约为28万元。
随后,王某某将这些工资单一并提交给人社局等多个部门。在后来的庭审中,这些工资单被认定为王、蒋二人诈骗的直接证据。
揭西县检察院还出具了一份鉴定报告,这份报告称,完成涉案工程需要定额人工工日为14382个,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为59.74元/工日,因此完成涉案工程需要的人工工日花费约为86万元。
龚克迷认为,鉴定报告上的价格明显偏低,因为实际发给农民工的工资每天为180至200元。记者发现,鉴定报告引用的人工工日单价来自《广东省执行交通部补充规定的通知》,该文件下发于2008年。
王某某被刑拘的时间是2月16日,也就是2013年春节后上班第一天,但龚克迷说,从2月5日左右开始,王某某就一直处于派出所羁押之下,王的家人也证实,整个春节王某某都没有回家,并失去联系。
在这段时间里,王某某在派出所里与揭西某公司签订了结算单,按照劳务费总价83万元进行结算。
不管是鉴定报告还是最后的结算清单,它们的价格都远低于王某某、蒋某某要求的209万元。2014年2月28日,揭西县法院一审认为蒋某某、王某某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二人目前均已上诉。
诈骗之辩
关于这起案件的由来,揭西县官方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
揭西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刘金中称,当时的协商是镇政府主导的,劳动部门只是参与而没有立案,因为没有接到农民工的举报,劳动部门协调将农民工返回老家后便没有介入此事了,后续则是由其他部门处理。
揭西县京溪园镇政府党政办汪姓主任则称,劳资协商和立案都是县劳动部门组织的,镇政府并不清楚。
王某某、蒋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由揭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具体经办,他们以“要给上级打报告批准”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龚克迷说,这起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要求补充侦查。开庭时工地一些班组组长也参加了庭审,蒋某某的代理人提出做证人证言,未被法庭许可。
王某某、蒋某某的代理人均认为二人是无罪的,代理人辩称,王和蒋是应人社局的要求才提供工资表,目的是要回他们自己和工人的工资,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诈骗揭西某公司的钱财;二人向人社局提交工资表时并没有按照提交的工资表结算工程款,且提交的工资表没有使揭西某公司陷入错误的认识;他们没有向揭西某公司提出结算请求,并未实施诈骗行为。
揭西县法院没有采纳这些意见,其认为,蒋、王二人的目的已超出要回工资的范畴,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两人的行为足以让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其行为已经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审已经宣判,案件的争议并未停止。
湖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段某某对案件判决表示“很纳闷”,他认为,一般情况下这只是一个劳资纠纷,不应该是犯罪。
法院的判决中认定两名被告人虚报工资表试图冒领工资。段某某说,定罪前,要判断两名被告人是否想通过造假的方式拿到自己应得部分工资,如果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虚增,则不构成诈骗,“这是前提”。
段某某认为,鉴定报告中认定的每个人工工日单价为57.9元的情况是不可能存在的。2012年的工程,不应该采用2008年的规定,要查看当地是否有新的标准和规定。
虚增的28万元工人工资按照当地人社局的要求提交,段某某说,人社局是一个负责协调的行政机关,只要人社局发现造假否认了这些工资单,诈骗就不可能得逞。“本案没有被害人,只有当嫌疑人虚构事实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才能认定犯罪已着手实施。如果硬是要作诈骗来认定,我认为这是一个诈骗预备阶段的未遂,量刑比诈骗未遂要低很多。”
极端维权从何而起
王某某的代理人龚克迷说,在广东,很多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一般都是到了年底集中讨薪,如果讨不到,就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施压。
“大家习惯采用这样一种方式,说明这样做更直接。”龚克迷说。
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周立太认为,在法治社会,这不是一个正常的现象。周从1996年起为在粤农民工打官司,他发现一个现象,2008年对广东的农民工维权来说是一个分水岭,之前的劳资纠纷官司几乎顺风顺水,但2008年以后,打官司的效果便大打折扣。
周立太举了个例子。2006年,他为深圳一家电子产品厂100多位农民工打官司,这些农民工跟工厂之间也没有签订合同,经过一审二审,深圳当地法院支持了农民工的诉讼请求;到2009年,同样是这家工厂,有50多位农民工再次委托他讨要工资,在同一家法院由同一个审判长主审,最后农民工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2008年以前,周立太在广东的农民工维权官司胜诉率在90%以上,到了2008年以后,这一数字下降到50%以下。他设在深圳的律师分所也不得不关门大吉。
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农民工通过正规途径维权的成本惊人。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公布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显示,为了索要回农民工的1000亿欠薪,整个社会需要付出至少3000亿的成本。具体到农民工个人,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农民工完成所有程序需直接支付至少920元,花费时间至少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
该报告的执笔人、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卫东介绍,最近几年,国家在农民工维权的顶层设计方面做了诸多努力,包括恶意欠薪入刑等。但他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非常杂乱,国家级层面的只有很少的几部,更多的是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导致仲裁员有了可逃避的借口。
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工采取极端方式维权的情况屡见不鲜。此时,有一项罪名很容易跟农民工扯上关系—聚众扰乱公共秩序。
这一罪名的界限相当模糊。2014年,苏州28名农民工在江苏一企业门前讨薪,结果被当地公安机关拘传,2名农民工被南京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拘;2013年,龚克迷的当事农民工挟持用工方老板试图跳楼引发围观,最后警方没有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