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加没加班谁说了算?

  案件回放:

  王某从某公司辞职,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周末及节假日的加班费。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作为被告提出“谁主张、谁举证”,要求王某提交证明其加班的相关证据材料。但是,王某只能提交工资条以及同事的证人证言等,证明自己确实有过加班,考勤表等证据掌握在公司手中,但公司并不愿意提供。

  民法规定:

  1、举证责任的分配首先应当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2、只有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专家说法:

  1、用人单位一般掌握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据,因此,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加班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

  2、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小编有话说:

  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劳动者举证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基本证据,如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交接班记录、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