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消委会支持援助,两购房者完胜认购定金官司
本报成都讯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消费者一般需要先签订《认购书》,交付定金,这是目前开发商售楼时普遍采用的模式。一旦购房不成,退定金往往成为消费维权的一大难题。日前,在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支持下,两名消费者向法院起诉开发商,打赢了定金官司。
2008年6月8日和2008年7月20日,消费者马黎利、王丽分别与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海公司)签订了《认购书》,购买其开发的天府江南楼盘商品房各一套,每人各交付定金1万元。天之海公司在事先拟订的《认购书》中约定,正式购房后定金转为首付款,如消费者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定金不退。
此后,两名消费者与天之海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发现其拟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存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尤其对补充协议中有关办理“两证”(即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格式条款不能接受。该条款约定,“出卖人在买受人交清全部有效资料、税、费并办理完商品房补差手续、商品房验收交付手续后的365个工作日内为买受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的5年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两人因此未签订购房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遭天之海公司拒绝。两人向四川省消委会投诉。
2008年11月24日,经调解无果后,四川省消委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职能,支持两名消费者起诉,并启动法律援助基金,调动维权律师团的力量,为两名消费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天之海公司在与两名消费者签订《认购书》时,只提供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而合同附件之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有关办理“两证”的格式条款,不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法院认为,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之所以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因为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未能协商一致,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支持两名消费者要求天之海公司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今年2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消两名消费者与天之海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判令天之海公司返还定金。天之海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让消费者知悉具体内容,是天之海公司的义务,对于此义务是否履行,天之海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天之海公司已将《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予以公示,并且向两名消费者解释了具体内容。今年6月30日,成都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目前,两名消费者已向新都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悉,这是四川省消委会首次支持消费者起诉并获得胜诉的案件。此案原告的法律援助律师、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清认为,《认购书》中的不少格式条款,剥夺了消费者对商品房买卖进行磋商、选择的权利,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侵害。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建议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废止《认购书》购房模式,从根本上解决此类购房定金的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