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信用证诈骗案

  空头信用证诈骗是指无真实贸易背景开证,以伪造的单据向银行融资的非法行为。具体讲:进出口买卖双方在诈骗案中相互勾结,买方向银行申请远期信用证,购买并不存在的商品。卖方以伪造的单据向银行交单,银行只审核“单据表面真实性”,根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银行进行承兑,保证在信用证到期日付款。卖方将承兑过的汇票向其开户银行贴现,获得资金,并将资金汇于买方,买方继续开立信用证。

  这样的诈骗情况将维持较长时间,买方的业务量不断扩大,并建立良好的还款记录,银行给予其的授信额度也不断提高。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买方占用了其绝大部分的信用额度,卖方将所有的信用证贴现,买卖双方突然一齐失踪,一起诈骗案结束。开证银行对承兑过的信用证必须付款,蒙受巨大损失。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进出口双方本身运做实业,在业务的发展过程中遇到资金困难,但无法从银行获得正当贷款,以空头信用证方式进行变向融资,该客户的业务则虚虚实实而银行对此一无所知。倘若该客户的实业运做正常,则不会给银行带来损失,若其实业运做失败,面对大量到期信用证,该客户无力偿还,银行不得不垫款。

  1995年7月,“天津南德经济集团”为解决其资金困难,与“香港东泽科技有限公司”密谋以东泽公司为受益人开立空头信用证融资,从95年8月-96年8月,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共为其开证33单,金额8000余万美元。东泽公司将已承兑的汇票在境外贴现,扣除5%-10%的提成后,余款均转至南德集团,投资于某项目中。此案被我公安机关及时侦破,中行湖北分行共损失35499478.12美元,南德集团总裁牟其中(曾用轻工业品换回飞机,号称“中国首富”)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核单据,不过问具体货物,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但大可不必因有人使用信用证实施诈骗而因噎废食,关键在于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在防范中对客户全面的资信调查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有怀疑的客户,可向海关核销部门(核实是否有真实货物进港)、船运公司、出口方银行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