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宣判,被告人获刑10个月
日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该包工头杨A均有期徒刑10个月这一典型案例。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广东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案情:包工头欠薪后逃跑获刑10个月
2011年3月6日,来自重庆开县的包工头杨A均与中铁某局承包商林某锋签订合同协议,承包某铁路车站护坡骨架的工程,工程款为8万余元。按照协议,双方商定施工期间先付70%的工程款,另外30%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才付。
协议签订后,杨A均以每月4000元的工资雇佣了25名工人施工。期间,林某锋付了工程款69000元给杨A均,但杨A均并未将其作为工资支付给工人。
2011年6月10日,杨A均捏造了一份总计357000元的工资表带着工人到A项目部索要工资。其后,杨A均担心实情暴露工人殴打他,于当日逃跑。
由于杨A均关掉手机,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1年6月14日通过张贴送达和短信送达的方式,向在逃的杨A均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6月19日前按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25名工人的工资。6月22日,警方将藏匿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某小区的杨A均抓获归案。此时,他仍没有按照指令书的内容支付工人工资。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虽然相关法律并未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作出明确规定,但是鉴于该案涉案数额高达十万余元,杨A均案发后逃避警方侦查,经人保局责令支付工资后仍然不支付工资,还关掉手机逃亡外地,足以证明杨A均的行为是恶意欠薪。去年7月6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准逮捕杨A均,并于同年8月30日对其提起公诉。
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杨A均拖欠工人工资并恶意逃匿,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法院最终判决杨A均有期徒刑10个月,罚款2万元。
判决后,杨A均没有上诉。
影响:宣判后许多欠薪公司主动支付工资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作为一个罪名纳入刑法范畴。新罪名的出台,有一个从理解到执行的过程,此案的成功办理是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共同协调,形成合力的结果。以往恶意欠薪的事件时有发生,却很少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原因在于相关职能部门对新法律规定不了解,以致未能依法执法。同时,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追诉数额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案例作为参考,这是摆在办案人员面前最需迫切解决的问题。杨A均案作为广东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该案的有罪实刑判决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不仅为《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提供了首宗实体案例,起到了良好的借鉴作用,更重要的是,该判决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恶意欠薪行为起到了明显的震慑作用和教育作用,使一些有类似欠薪行为的用工企业和个人明确意识到恶意欠薪不仅违背道德和良知,而且也会受到刑事追究,为规范劳资双方关系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该负责人还介绍说,惠阳区秋长镇就有一家公司拖欠工人400多万元工资,有关行政部门对其教育,并向其列举了杨A均案,最终该公司主动偿还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惠阳区某镇的一家电子厂,去年底老板欠工人工资20多万,工人想上访,劳动部门也以杨A均案进行教育,老板最终借钱支付了工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