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劳务派遣用工开始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10月1日起,新修订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规定,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实行“同工同酬”,并且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三种工作岗位上实施。
记者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新条例将劳务派遣列为特别规定的一章,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任何单位不得超出“三性”岗位要求使用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则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据介绍,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一直饱受诟病,原因是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在主营工作岗位长期使用派遣工,造成派遣工占全体员工比例过高,而许多派遣工的收入仅为编制内员工收入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