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含养老险
王某于2011年1月进入蒙阴县某公司工作,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950元,但该公司每月发给王某的工资为791.5元。王某不解,到公司劳资科咨询,劳资科负责人解释说,因扣了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7月8日,王某以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便未再到公司上班。后来,王某多次到公司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未果,于是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社部令[2004]第21号)第3条、第6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因素。最低工资不包含的项目中并未明确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项目。《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因此,最低工资中应包含个人应缴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项目,应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公司从王某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是有法律依据的,其工资在扣除养老保险费之前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0元,王某也未按法律规定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王某撤回了申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