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劳动关系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保协议无效
近日,清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王某和李某诉清镇市某公司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然而,该公司以双方已签订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为由进行辩解。对此,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裁定,双方签订的不缴纳社会保险约定无效。被诉企业应为王某和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并补齐在公司工作期间的欠缴的社会保险。
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副院长杨柱介绍,在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劳动者诉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案件比重较大。其中因双方当事人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事后又诉用人单位不缴纳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对此,杨院长提醒,一些市民认为只要双方自愿签订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或承诺书,就具有法律效力,就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执行。而事实上此类约定是无效协议。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表明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不管双方如何协约,都应遵守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