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质量低劣,旅行社应承担什么责任?
2002年10月国庆期间,A市丁先生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某地五日游,双方签订了确定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权益的旅游服务合同。但在旅游途中发现,当地旅行社导游不到位,未按原计划参观景点,致使客人漏掉了大量景点。且当地旅行社安排的饭菜质量差,原来按合同约定的双人标准间却变成了三人间,卫生间设备十分简陋,房间的卫生太差。回到A市后丁先生立即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乙旅行社赔偿,但被拒绝。问:旅行社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例系旅行社的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合同约定要求的问题。
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不得作虚假宣传。根据《放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本条例第23条规定的投诉后,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本案中的乙旅行社与丁先生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约定了行程、食宿、卫生、旅游景点等内容,就应该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完成。但由于当地导游安排不当,致使游览过程中漏掉一些参观景点,并且当地旅行社在安排车辆接送游客不及时,在安排住宿和餐饮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质量问题。这些明显都是乙旅行社违约,应负赔偿责任。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偿试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应在退赔差额的基础上,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