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签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

  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2011年2月12日,姚某到一家服饰有限公司从事厨师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姚某3-5月份的月工资为2000元,之后调整为每月2200元。2011年8月2日,姚某在公司与他人发生纠纷受伤入院治疗。当姚某伤愈后欲回公司上班时,却被告知已被公司除名。姚某在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给付拖欠的工资以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赔偿的双倍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因原告、被告双方未在上述期限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自2011年4月起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直到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月(2011年8月)止。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姚某自2011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间双倍工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