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产品质量法规定认证机构包括哪些?

  产品质量认证包括以下几个特点:

  (1)产品质量认证活动是专门的认证机构实施的,在我国开展产品质量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必须经过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2)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

  (3)我国实行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相结合的制度。国家对涉及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又称3C认证,并编制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合格、并标注中使用。实行自愿性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认证。

  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开放的,接受他人委托对有关的产品质量指标进行技术检验(包括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进行检验),通过检验数据出具检验结果的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只为其服务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是指依照规定的程序对产品质量进行审查认证,对经其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标志,以确认该产品质量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的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因其在保证、监督产品质量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而成为产品质量法加以规范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