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终止劳动合同后方知怀孕,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合法

  “王师傅,太感谢你了,公司赔偿我的钱,年后已经打给我了,谢谢你这么快给解决了。”近日,曾在某服饰公司工作的沈歆(化名)专门给区劳动监察部门的王监察员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原来,2014年1月20日,沈歆入职某服饰公司做服装设计,月薪6000元。今年1月19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经协商,公司补偿小沈4000元,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可没过几天,小沈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经诊断,方知自己怀孕一个多月了。当时小沈想着自己重新找工作更折腾,还不如仍与公司续签合同。于是,她找到公司提出要求恢复工作,可公司没同意。

  2月9日,沈歆找到辖区劳动监察部门寻求帮助。王监察员接待并受理。公司负责人郑总承认有这么回事,但强调终止合同时双方协商,且小沈已拿过公司经济补偿金了。

  小王向郑总耐心解释:《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虽然公司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时,是与小沈协商解决的,当时小沈也未提出异议,但过后医院诊断结果显示小沈怀孕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故公司不能与她终止合同。

  本案件中,从表面上看公司与小沈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现在小沈怀孕跟公司已没有任何关系;但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用人单位是不能以已经终止劳动合同为理由,而拒绝延续劳动合同的。因此,尽管小沈被终止合同时没有发现自己怀孕,但只要事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怀孕时间是在合同期限内,公司不同意与其延续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经一番说理,公司还是作出愿意依法赔付双倍经济补偿,也不愿意恢复小沈的劳动关系的决定。小王告知沈歆,“如自己坚决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可通过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最后,小沈同意了公司的决定,按照女职工在“三期”内应该享有的劳动保护,小沈拿到了违法解除的双倍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