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关于化妆品的规定

  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关于化妆品的规定:

  (1)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2)化妆品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此,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时需要的证明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

  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③《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

  ④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有省级以上化产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证;

  ⑤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有国家卫生部核发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⑥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待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⑦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

  (3)进口化妆品广告需要下列证明材料:

  ①国家卫生部批准进口的有关文件;

  ②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进口公司有关文件;

  ③出口国家(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4)化妆品广告不允许出现下列内容:

  ①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和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②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③使用医疗作用或使用医疗术语的;

  ④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⑤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的言辞的;

  ⑥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售等方面的数据的未表明出处的;

  ⑦化妆品广告有违反化妆品卫生许可,使用了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

  ⑧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5)工商行政机关对以下情况者实行监督取消其广告发布:

  ①化妆品引起严重的过敏反应,或者是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

  ②化妆品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

  ③“证”、“照”被吊销的。

  (6)工商行政机关实行监督时,对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各条款相关规定的,予以停播、停刊广告等停止广告发布的处理,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广告费用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对情形更为严重的追究其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