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新广告法对电子信息及互联网广告的规定有哪些?

  (一)电子信息广告发布须经接收者同意

  针对当今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的层出不穷,新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对其进行了规制:1、未经接收者同意,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2、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二)互联网广告的特别规定

  互联网广告除了具备一般广告的特征外,还具有可弹出、展现方式多样等新特性。因此新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互联网广告的发布发送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互联网弹出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三)互联网违法广告的制止责任

  新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违法广告的制止责任,即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