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人事争议不适用劳动仲裁

  何女士咨询:我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了10余年,属于事业编制。近几年,单位常常要求我加班,又不发放加班工资。我认为单位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因此,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这是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予受理。请问我的问题能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吗?我该怎么办?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答复,何女士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何女士反映的问题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属于人事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若何女士认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可以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