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定产前假产后休违法
日前,临沂市某公司女工赵某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反映,自己马上就到预产期了,身体不方便,想提前休假,可是单位硬性规定职工只有生了孩子才允许休产假,分娩前一律不准假,请社保机构出面协调。
按照2007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2条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今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这里所说的产前休假15天,是指预产期(分娩)前15天,除了意外提前生育者外,不得全部安排在产后休息。设置产假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产妇安全分娩及恢复身体健康,所以不允许将产假留待以后使用或提前使用。该企业的规定有违《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无效的,必须立即改正。如果不准女职工在分娩前15天内请假,上班期间造成意外伤害,企业要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