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等。

  据悉,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简化劳动仲裁程序,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的职责。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专家认为,此规定能避免“开胸验肺”。

  同时,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在特定情况下,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的部门应对职业病诊断中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此外,草案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仲裁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简化了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

  ■新闻背景

  新型职业病多未列入现行名录

  我国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于2002年5月1日,其中很多条款已不能符合当下现状。另外,目前我国对职业病的界定还是采用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在列的“有名有姓”的职业病共有115个。近年来发现的诸如“毒苹果”正己烷中毒等新型危害正处于上升态势,但这些新型职业病并未列入职业病目录。

  ■他山之石

  国际上的职业病名单多为开放性的

  日本采取的是开放性职业病名单,该名单由9类构成,但在每一类中均有一条开放性的条款,即在9类中其他未被列入职业病的疾病,只要符合有关规定,也可按照职业病对待。

  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病建议名单》同样采用了开放性的表述。而我国目前只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和职业性皮肤病4类职业病为开放性的,这为新型“职业病”获得法律承认造成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