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有什么亮点呢?
对于气象天气往往是无法预料的,但是对于生活上的方式却可以改变,对此,3月1日起,于2017年1月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在沪施行。根据《办法》,上海市在今年三月就实施了《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这个新政策,对于这个引人关注的新规定又有什么亮点值得我们关注的呢?
上海濒江临海,气象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加上人口、建筑密集,易受到台风、暴雨、雷电、高温、霾等灾害性天气的影响。新实施的《办法》明确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及流程,《办法》共设7章43条,涵盖了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基本版块,合理权衡了政府与社会、组织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分配,对本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了制度设计和上位法细化。
亮点一:因灾害性天气发生误工,不得作迟到或缺勤处理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对因前述灾害性天气发生误工的工作人员,不得作迟到或者缺勤处理。”
不过,与此前的草案相比,“不得扣减工资福利”的内容在正式公布的文件中并没有出现。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中的规定是“不得作迟到或者缺勤处理”,即否认了可按事假处理即可以扣发工资的做法。
因灾害性天气发生误工半天,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或者缺勤处理”,即不得扣发工资更不能按违纪处理,但是如与职工本人合理协商调整工作时间,并不算加班,或变换工作地点、安排调休、安排年休假等,法律并不禁止。
当然如果涉及到集体调整工作时间的,应当依法与工会或职代会平等协商确定。
亮点二:遇红色预警信号,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等措施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举办户外活动或者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停工停产”是指企业因自身生产任务不足或自然灾害、法规政策影响甚至劳动者个人导致等原因,导致企业无法安排员工进行有效生产,企业单方面决定暂时中止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不能按劳动关系继续提供劳动的情形。
因气象灾害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一般不可能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而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综上,企事业单位则要立即停止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和活动,为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外,对于发生误工的工作人员不得作迟到或者缺勤处理。
亮点三:高温预警,应减少或不予安排户外作业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上海高温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
III级(较重)、II级(严重)和I级(特别严重),
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5℃以上。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当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时,才要求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当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时,才要求减少户外作业。
而根据新颁布的《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只要在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包括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时,也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
当然两个办法的规定并不矛盾,《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仍然应当执行,但是《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更加强调对劳动者高温天气下作业的保护。
亮点四:台风、暴雨、暴雪或道路结冰发布红色预警,学校可以停课
一旦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四类红色预警信号,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当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发布红色预警信号时,中小学、托幼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停课措施,并对已经到校或者要求到校避险的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办法》也特别强调了大雾、霾预警的应对措施,尤其规定在大雾、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托幼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用人单位也应当减少或不予安排户外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