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遇车祸,误工也该赔
孙某退休后被单位返聘。一天,孙某骑自行车正常行驶时,与于某驾驶的汽车相撞,致使孙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孙某将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返聘误工费在内的损失共计12万余元。他的诉讼请求,应不应该得到支持?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刘淑霞律师
孙某理应得到赔偿
有人认为,由于孙某有固定的退休金,而且不会因受伤住院而减少,因此不会产生误工费的问题。我们却认为,孙某返聘的误工费应予赔偿。理由是:职工退休后,意味着取得了领取退休金的权利,但不意味着失去劳动的权利。误工费的损失客观存在,返聘获得的劳动收入并非为非法所得,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且,支持孙某返聘误工费于法有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几个字,解释不出不应包括退休返聘而减少的收入。所以,孙某要求赔偿返聘误工费的主张理应获得支持。
红桥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南宝龙
即使没有固定收入也应赔偿
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就业形式和收入渠道的拓宽和变化,出现了大量退休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从事劳动或以领取退休金以外的方式获得固定收入的情形。如果此类人员因侵权导致退休金以外的收入减少,能否作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误工费,而由侵权责任人赔偿难免产生分歧。在已公开的全国各地的案例中,绝大部分对于此类人员误工费的赔偿站在支持的立场。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即使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只要具有劳动能力,也要对其误工费进行赔偿。只不过此时由于受害人的误工损失不够具体,需要借助定型化的客观计算方法来确定其误工的具体费用。退休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如果其应得的收入可以量化计算的话,因侵权减少的收入损失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没有理由将该项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吉林
退休人员劳动受法律保护
对于退休人员退休后又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受到伤害后可以主张赔偿误工费,主要理由是:退休人员退休后又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所取得的收入为合法收入。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明文禁止退休人员从事有偿的社会劳动,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之的法理,退休人员接受用人单位聘用、返聘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其所取得的退休金以外的收入为合法收入。
既然退休人员退休后依法从事一定行业的社会劳动所取得的收入为合法收入,则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