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购房维权案例为您支招,房屋买卖签订合同需谨慎

  3月18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了2月份郑州市区房地产数据分析,房价每平方米7186元,连续4个月创出新高。郑州房市进入了“7000”时代。

  在房价日益攀升的今天,“房事”渐渐成为人们生活节奏里的重要旋律。购房时产生的种种纠纷也日渐增多。合同都签订了卖家突然反悔要涨价,因土地使用权证被抵押、房子没买成……

  当你在购房过程中遇到以上这些情况该怎么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几起购房维权案例,为您支招,并提醒消费者,“房事”是大事,不可掉以轻心。

  案例1

  签订合同后反悔卖主坚持要涨价

  20多万元买了房子签了合同被要求加价

  家住郑州的顾某一直想买套房子。经过多方寻找,2010年9月18日,他通过某房地产公司与陆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陆某自愿将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的建筑面积为60余平方米的房产以21.7万元的价格卖给顾某;顾某向陆某和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定金及佣金共1万元。

  此外,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顾某如果违反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陆某、某房地产公司的损失;陆某若违反合同,应双倍返还顾某的定金和合同约定的某房地产公司的佣金;陆某应保证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权属清楚。

  签订合同后,顾某当天就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1万元,某房地产公司也给顾某出具了写明“定金及佣金”的收据。

  谁料几天后,陆某以房屋涨价为由,要求顾某加价。双方协商无果,顾某将陆某告上法庭。

  房子产权另有其人卖方赔偿双倍定金

  经过法院调查,该处房产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不是陆某,而是一个叫杨某妮的人。

  法院认为,顾某、某房地产公司、陆某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得到房子真正产权人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系效力待定的合同。杨某妮表示其不同意陆某出售该房屋,因而该合同无效。法院遂作出判决,陆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倍返还顾某定金。由于顾某支付的定金5660元、佣金4340元共计1万元一直在某不动产公司处,某不动产公司应当退还顾某交纳的佣金4340元,退还后可向陆某追偿。

  法官提醒要认真核实卖房人身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中的买卖合同即为无效合同。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认真核对卖房人的身份证和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一致,买房改房时,应注意卖方必须夫妻两人同时到场,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买经济适用房时应注意房产是否达到上市条件,约定补缴出让价款的责任方。如果房屋有多个共有人,需要所有共有人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切莫因疏忽大意而吃了大亏。

  案例2

  土地使用权证被抵押疏忽大意房子没买成

  500万元买别墅竟然没有土地产权证

  家住郑州市惠济区的吴某家看中了惠济区黄河南岸的一栋别墅。别墅面积共341.84平方米,售价505万元。

  2011年10月22日,吴某家和房主方某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方某启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合同签订后,吴某家向方某启支付定金25万元。而方某启只将屋子的所有权证交给了吴某家,迟迟不向吴某家提供土地使用权证。

  后来,吴某家发现该土地使用权已被抵押,方某启根本没有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

  怀疑自己被骗,吴某家一纸诉状将方某启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赔付双倍定金50万元。

  合同依法被解除双倍赔偿证据不足

  法院认定,方某启和吴某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吴某家并不知道土地的使用权证登记的使用权人不是方某启,更不清楚该土地已被抵押的情况。方某启也未向吴某家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情况,双方在这种情况下签订了该合同。郑州市惠济区法院裁定,该合同依法撤销。同时,合同撤销后,方某启应将25万元定金返还并赔偿吴某家因此受到的损失。

  但吴某家要求方某启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未被支持。

  法官提醒

  买房要看好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在查看房屋产权证时,最好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验房屋产权有没有瑕疵,即产权是否完整,有没有设立抵押,房改房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以及产权单位是否存在限制出售约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