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没兑现,辞职能要回当初裁员赔偿吗?
案:
大学刚毕业不到一年的冯某在一家通讯公司工作。今年9月公司裁掉一批员工,裁员前主管跟员工说,被裁掉的员工可以得到一笔经济赔偿,留下来的今后工资提高,1500元底薪加提成。小冯等一批十几个人就选择了留下。可如今两个月过去了,公司却没有兑现承诺,仍然按800元的底薪加提成的老工资标准。公司的主管说,当初承诺时没有注意到总部发的通知,传达错误,所以不能提高工资。小冯等这批员工都提出抗议,多次交涉。公司主管又说,当时的承诺并没有书面证据。小冯等这批员工现在不想干了,要求像之前被裁掉的那批人一样得到经济赔偿。但公司主管告诉小冯他们,由于是他们自己不想干,根本不会得到任何赔偿。小冯等人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但苦于当时没有任何书面证据。
如今他们已经向公司方提出了辞职,但这样的辞职他们又得不到任何赔偿。他们既后悔又苦恼,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让公司的这种欺骗行为得到惩罚呢?
法:
首先,对原先公司承诺的涨工资的行为,公司仅以没有文件规定为理由拒绝,是没有依据的。如果公司以通过开会等其他形式确认,也应该理解为涨工资的证据。小冯等人如提供相应的证据,通过劳动仲裁,仍然能够获得仲裁法庭的确认,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公司称没有注意总部的通知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能够确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话,那么公司的行为一旦做出即为有效行为。
其次,小冯等人现在不想干并不一定能够获得原来职工的待遇。这需要经过公司的同意。依据有关劳动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再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公司没有和你们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小冯等人和公司愿意辞职的员工就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公司给予他们从签订合同满一年后至今的两倍工资的补偿,即再补偿他们每月800元的工资。但最多不能超过一年,因为按照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为一年。
最后,如果该公司没有给他们交纳统筹金,他们还可以通过要求单位交纳统筹金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任何企业都必须给职工交纳统筹金。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公司没有交纳的,职工们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